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精神和《郑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加强我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使用范围包括:纳入“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及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投资、研发、科技成果转换等事项的扶持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整合财政涉及科技研发与技术提升、工业结构转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人才等政策中相关的资金,重点从产业发展与科技引导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择优引导、注重绩效、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工作计划,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层次和扶持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才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制定管理项目评审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受理申请专项资金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职责,审核使用专项资金单位的各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扶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成就及其他重要情况,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人才办组织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和执行;

    (二)根据主管单位申请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会同市人才办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资助范围主要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各项扶持补助事项。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严格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领军(团队)计划任务书》、《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目标合同书》的约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应为团队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承诺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并履行为团队提供承诺的匹配经费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对主管单位上报的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并提出扶持的项目名称、资金标准,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结果,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单位属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全额负担的,由市级审核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二)项目单位扶持资金需要县(市、区)配套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项目资金配套工作,及时拨付扶持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于项目单位符合郑州专项股权基金投资等项目的,由相应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与项目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项目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入证明或在郑州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原则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专项资金经费总额的30%,剩余70%的专项资金经费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合格后由主管部门从项目的次年起逐年平均支付。如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十九条 享受人才专项资金的创新创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专项扶持。同一项目已享受专项资金,不得再申报与其相关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每年要对上年工作进行总结,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3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在6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人才引进培育情况和实施绩效。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个人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ALL COPYRIGHT RESERVED Design:by ZHONGYANG 电话:86.371-8708 0707